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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認定的“彈性理論”

來源:尚標采編    發(fā)布時間:2016-03-30 07:54:00  瀏覽:2768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孔祥俊認為,商標權是具有彈力性的,即“商標權的邊界不是涇渭分明的,各種具體的商標權的范圍也不是等同劃一的,而具有較大的伸縮性”。針對該問題,孔祥俊在《商標法適用的基本問題》一書中,有如下具體論述:

商標保護的是商業(yè)標識的區(qū)別性,是以禁止不正當模仿和維護公平競爭為核心和立足點的,既是為了保護商業(yè)標識所承載的商譽,又是為了防止公眾受誤導。商標權的邊界是延展性的,可以根據(jù)其具體情況而進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具有較強的彈力性。

商標權力范圍延展性的突出表現(xiàn)或者實現(xiàn)途徑主要是:劃定權力范圍的商業(yè)標識近似、商品類似和知名度等標準具有較大的伸縮空間,可以引入知名度和顯著性的考慮因素;其他裁量性規(guī)范有相應的適用彈性。

實踐中,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同樣體現(xiàn)了“彈性理論”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年研究總結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的基礎上,于2010年首次通過司法解釋性文件的方式明確和統(tǒng)一了該類案件中商品或服務類似性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年)第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判斷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上述規(guī)定與“商標權的彈力性”理論也是一致的。因此,通過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在商標行政授權、確權案件中,對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服務的判斷會與商標注冊審查階段有所不同,從而使《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在規(guī)制商標搶注問題上發(fā)揮積極作用。

文章標簽:  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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