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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商標“撤三”制度之異化商標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1 11:23:00  瀏覽:4716
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根據此條款,所有人都知道商標注冊滿三年可以提“撤三”,但是,有多少人知道,同一商標三年內可以被提多少次“撤三”?

答案是:無數次。

這是一個讓人匪夷所思的答案,但現實如此,筆者在實際案件代理中已經遇到過不止一起三年內連續(xù)被多次提“撤三”的商標案。有的案件中,對同一商標連續(xù)多次提“撤三”的申請人居然還是同一主體??梢?,按照我國現行司法實踐,商標“撤三”程序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一種惡意打擊競爭對手、搶奪商標權的強大武器。這正如一只游走在鐵籠外的雄獅,破壞力驚人但不受任何約束,隨時有可能傷及無辜。尚標商標轉讓網

我們不妨先來看一個簡單的例子:假如a是一家財大氣粗的大公司,現在想注冊商標“甲”,但是該商標早在幾年前已經被b注冊成功并已投入實際使用了,但是由于b公司規(guī)模較小,“甲”品牌目前的知名度并不高。如果a公司現在要獲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只有兩種選擇:要么從b手中買過來,要么先要把b的“甲”商標無效掉,然后以自己的名義注冊。由于b已投入使用,因此直接購買該商標的成本必然較高。

于是,a采取了第二種方法,每月對“甲”商標提出一份“撤三”申請,持續(xù)一年,共對“甲”商標提出十二份“撤三”申請。按照目前商標局的做法,以上十二份“撤三”申請均會被受理,然后向b公司每月發(fā)一份提交使用證據的通知書,而b公司則必須在收到每份通知書后的兩個月內提交相應的使用證據,不能有半點閃失,否則,“甲”商標就會被撤銷注冊,永久喪失商標專用權。理論上來說,a公司甚至可以每天都對“甲”商標提交一份“撤三”申請,如果“撤三”申請如雪片般飛來,那么應對的費用也必將水漲船高,如果商標持有人為小公司甚至是個體戶,那么很容易就會不堪重負。更何況,現實中未必每份通知書都能那么順利地寄達商標持有人,萬一稍不留神漏掉一份,那么“甲”商標很有可能就被撤掉了。

換句話說,只要你足夠有錢,幾乎沒有哪個注冊滿三年的商標是撤不掉的。

雖然以上例子略顯夸張,但理論上并非不可能發(fā)生。這實際上是一種權利的濫用,且明顯違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立法本意。縱觀世界各國的商標法,大多設置有“撤三”制度,其立法的本意是督促商標的使用,踐行使用為本的商標法制理念。尤其是在中國這種以注冊在先為原則的國家,大量搶注的商標、防御商標、聯(lián)合商標等大多處于閑置狀態(tài),占據了有限的公共資源,“撤三”制度的積極意義正是在于能夠將這些“僵尸商標”清理掉,騰出空間給真正有需要的人。

然而,按照目前商標局的做法,受理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的唯一要件就是該商標要注冊公告滿三年,這就不可避免地為權利濫用創(chuàng)造了條件,使得三年內對同一商標多次提“撤三”成為可能。

筆者認為,相關主管機關在決定受理一件商標“撤三”申請案件以前,除了要看系爭商標是否注冊公告滿三年以外,還應同時核實系爭商標在申請日前三年內是否存在其它“撤三”記錄,如果有,則應當對該商標首次“撤三”受理之日起三年內的其它“撤三”案件一概不予受理,以免給商標持有人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行文至此,可能會有人站出來說,“撤三”提供使用證據的三年期間是從受理之日往前推三年,該期間以日為單位,所以只要不是同一天提出的兩個“撤三”申請,這個期間就不算重疊,應當要受理。這是一個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大問題,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

當然,按照現行商標法,對撤銷三年不使用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對復審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有權的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筆者認為,無論是否對“撤三”申請的受理條件作出限定,這些訴權均不應被剝奪。

文章標簽:  商標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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