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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商標重復授權戳殺企業(yè)于無形

來源:尚標    發(fā)布時間:2016-09-09 06:36:00  瀏覽:2023

商標權利人為一己之利,存在對外多重獨占許可的可能,加之知識產權本身所具備的特殊性和市場信息不對稱,往往會引發(fā)被許可人之間激烈的利益沖突。當你作為商標獨占被許可人突然發(fā)現(xiàn)商標注冊人又授權你的競爭對手商標獨占使用權,之后,競爭對手對你發(fā)起商標侵權訴訟,你該如何應對?法院會如何評價商標重復授權行為,如何保護在先合法被許可人的權益?

在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訴畢加索國際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商標許可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17 號】判決中,法院回答了:(i) 在后的商標獨占許可協(xié)議是否有效; (ii) 在后的商標獨占被許可人是否有權使用授權商標。本案由隆天合伙人王小兵律師代理原告,為原告贏得唯一的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該案因其典型性和重大指導意義而于近期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2015 年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一、案情簡介:

畢加索國際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畢加索公司)是涉案商標的權利人。2008 年9 月,畢加索公司授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帕弗洛公司)在大陸地區(qū)使用該爭議商標,期限為2008 年9 月至2013 年12 月。2010 年2月,畢加索公司與帕弗洛公司約定商標使用許可期限在原基礎上延展十年。但是,2012年2 月,畢加索公司又與帕弗洛公司的競爭對手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想公司,該公司此前因仿冒帕弗洛公司的產品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書》,約定藝想公司2012 年1 月至2017 年8 月期間獨占使用該商標。藝想公司獲得授權后,針對帕弗洛公司及其經銷商發(fā)起了20 余起商標侵權訴訟,數起商標侵權行政投訴和刑事舉報,涉及全國十幾個城市,給帕弗洛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

為對抗藝想公司的商標侵權訴訟和投訴,帕弗洛公司一方面積極進行應訴工作,同時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告畢加索公司與藝想公司之間的商標許可合同無效。帕弗洛公司向法院起訴稱:畢加索公司與藝想公司均明知帕弗洛公司與畢加索公司之前的商標許可關系未終止,又擅自簽訂系爭合同,使用系爭商標,并向工商管理部門投訴帕弗洛公司侵權、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藝想公司獲得商標授權后進行全方位的仿冒,此行為系“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請求法院判令系爭合同無效、兩被告賠償帕弗洛公司損失100 萬元。

  二、法院裁決:

一審法院(上海市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帕弗洛公司享有系爭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但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目的在于獲取涉案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難以認定其有損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觀惡意;系爭合同的訂立并未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遂判決駁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并認為藝想公司基于商標許可合同具有獨占許可使用權,對于重復授權行為,帕弗洛公司可以向畢加索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二審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畢加索公司與藝想公司簽訂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均知曉帕弗洛公司與畢加索公司之間存在涉案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關系,因而藝想公司并不屬于善意第三人,雖然難以認定帕弗洛公司所主張的畢加索公司與藝想公司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之行為,但由于帕弗洛公司在先享有對涉案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可以對抗在后的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故藝想公司不能據此系爭合同獲得涉案商標的使用權。二審法院雖認定系爭合同有效,但在判決書中重點對商標重復授權行為進行了評價,糾正了一審判決的不足之處,支持帕弗洛公司享有在先的獨占許可使用權,藝想公司不享有對該商標的任何權利。

  三、律師點評:

本案案情復雜,涉及事實跨度十年之久,涉案商標的使用權歸屬涉及國內數十家銷售商的商標侵權認定。該案判決結果為上海法院四起超長審限案件及全國各地數十起商標侵權關聯(lián)案件的審理奠定了基礎。本案判決后,藝想公司在全國各地提起的商標侵權訴訟案件陸續(xù)被判決駁回訴請或裁定撤訴。

本案的焦點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兩被告之間的商標許可合同是否有效;二是藝想公司是否基于該許可合同獲得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兩審法院均認為被告之間的商標許可合同是有效的,不符合“惡意串通”的情形,但一審法院卻認為藝想公司基于有效的商標合同而獲得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原告如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畢加索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此觀點顯然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一款一項:“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因此,一件商標只能有一項獨占許可使用權,不可能存在兩項獨占許可使用權,一審法院一方面認為帕弗洛公司對系爭商標享有在先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一方面又認為藝想公司基于合同也獲得了獨占許可使用權,這與商標許可制度的基本原理相悖。

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法院的觀點,法院梳理了當事人之間紛繁復雜的商標許可合同關系,認定藝想公司明知畢加索公司和帕弗洛公司未解除在先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仍和畢加索公司簽訂系爭合同,導致先后兩個獨占許可期間存在重疊,其不屬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據在后合同獲得涉案商標的使用權。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判決明確在先的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可以對抗在后非善意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對于明確商標許可交易市場規(guī)則、營造誠信透明的商標市場環(huán)境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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