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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得彩JDC及圖不構成近似商標

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8-06-28 09:22:00  瀏覽:3127

申請人:宋開江

委托代理人:四川標友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2536058號“金得彩JDC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632258號、第5342126號“JDC”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近似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jīng)宣傳使用顯著性增強,易于消費者識別。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產(chǎn)品使用圖片、合作協(xié)議等打印件。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公共馬車;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工具;運載工具用輪胎”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公共馬車”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車輛輪胎;自行車”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金得彩JDC及圖”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JDC”,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與兩件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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