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證商標中國電視劇制作中心CTPC及圖不構成近似商標
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8-06-25 07:49:00 瀏覽:4940
申請人:江蘇云師道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頂峰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154548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030216號“中國電視劇制作中心CTPC及圖”商標、第4032169號圖形商標、第1304374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不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未續(xù)展并超出續(xù)展期,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jù)作為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已被注銷,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之外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guī)定情形。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上述服務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guī)定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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