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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fā)布指導案例 明確“老字號”商標不正當競爭認定等問題

來源:新華社    發(fā)布時間:2016-06-06 02:10:00  瀏覽:1401

記者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發(fā)布了第12批4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據介紹,指導案例57號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訴浙江創(chuàng)菱電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旨在明確在有數份最高額擔保合同情形下,具體貸款合同中選擇性列明部分最高額擔保合同,如債務發(fā)生在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內,且債權人未明示放棄擔保權利,未列明的最高額擔保合同的擔保人也應當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承擔擔保責任。這不僅解決了認識分歧,統一了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而且有利于保護金融債權人合法權益,防止擔保人惡意逃債現象發(fā)生,有利于引導金融資本支持企業(yè)發(fā)展。

指導案例58號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qū)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旨在明確與“老字號”無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yè)將“老字號”或與其近似的字號注冊為商標后,以“老字號”的歷史進行宣傳的,應認定為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與“老字號”具有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yè)在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將“老字號”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字號或企業(yè)名稱,未引人誤認且未突出使用該字號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目前,我國沒有對“老字號”進行保護的專門法律,本案例確立的裁判規(guī)則明確了在老字號與注冊商標權利沖突情形下的不正當競爭情形的認定,及老字號與注冊商標平行使用的規(guī)則,可以為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指導。

指導案例59號戴世華訴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驗收糾紛案,旨在明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的評定,具有行政確認的性質,當事人對公安消防部門的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該案例明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行為具有行政確認的性質,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在當前消防安全形勢十分嚴峻的形勢下,必將有利于監(jiān)督消防部門嚴格履行驗收職責,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指導案例60號鹽城市奧康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訴鹽城市東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旨在明確食品經營者在食品標簽、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標示的,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此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食品安全事關國計民生,對食品標簽標注內容的要求,屬于食品安全標準之一,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照執(zhí)行,這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需要,也是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重要手段。此案例對類似案件的審判具有較強的指導作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

文章標簽:  老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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