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商標案件的類型及管轄范圍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8 07:07:00 瀏覽:3384
問:人民法院受理商標案件的類型及管轄范圍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對人民法院受理商標案件的類型及管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一、受案類型
具體而言,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
(一)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三)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
(四)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五)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六)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
(七)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八)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九)申請訴前證據(jù)保全案件;
(十)其他商標案件
在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請求處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標專用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仍應當受理;如果案件已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民事爭議的事實進行審查。
二、管轄范圍
上述所列第(一)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qū)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另外,上述所列第(二)項第一審案件,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文章標簽: 商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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