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商標注冊要注意什么,可以注冊第九類嗎?
來源:尚標商標轉讓平臺 發(fā)布時間:2020-11-16 14:16:49 瀏覽:3290
現在很多用戶要進行app商標注冊,因為大家目前對網站、APP商標普遍認為9/35/38/42類都應該注冊,特別是APP尤其應該注冊第九類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這個產品。真的是這樣嗎?尚標知識產權看來,未必,理由有如下幾條:
1、軟件是用來賣的嗎?
商標分類表是用來區(qū)分不同產品和服務的。而第九類中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其核心產品為“軟件”。如果用戶的商品只是用來出售的軟件,那么可以注冊該類別。但是大多數軟件都是免費下載的,其提供的并不是軟件本身,多是以APP為工具來推廣其他服務,比如攜程APP提供的是訂票、訂房間服務,那么就其核心類別應該是:43類“旅館預定”、“預定臨時住所”,而不應該注冊第九類的軟件。
什么樣的軟件其核心類別應該是第九類呢?這個從0901小類的題目中就可得知,0901: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這個小類中的產品多數是與計算機有關的產品,如果本身是為計算機服務或者其周邊的軟件、設備都可以在此類中選擇。比如:微軟的windows系統(tǒng),本身是計算機服務的軟件而且是用來銷售的商品,那么就需要注冊該類別。
2、線上線下都應該按照類別劃分
按照很多代理機構的說法,只要某商標注冊第九類的“可下載的計算機軟件”類別,是不是所有的APP都不能叫這個名字了?這種說法明顯是錯誤的。線下的商標需要按照類別來區(qū)分,“ABC”商標在第1類已經注冊,但是阻止不了別人在第2類注冊“ABC”商標。難道線上一個“可下載的計算機軟件”就能涵蓋所有的APP?這種說法明顯站不住腳。
在商標侵權認定過程中,首先要看對方與自己商標的近似程度,其次要看對方的產品是否與自己的產品屬于同一類別,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僅僅注冊第九類的軟件,而忽視核心產品/服務的注冊,這種做法是非常愚蠢的行為。別人即便是沒有在第九類進行商標注冊,做出來的APP與您名字一樣,亦不構成對您的侵權,因為APP本身并不是作為商品進行出售的,只是一種工具而已。舉一個簡單容易理解的例子,賣菜的都會提供方便袋,方便袋是為賣菜服務的,或者說是賣菜過程中的一種輔助工具而已。如果您僅僅注冊方便袋的商標,而不去注冊蔬菜的商標,這樣行嗎?肯定是不行的,更不能用方便袋的商標來為蔬菜“打假”。
雖然app商標注冊不能只關注第九類商標的注冊,但是作為一種防御性的商標注冊未嘗不可,但是用戶最應該關心的是提供何種服務或者產品而不是軟件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