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在商標轉讓中有哪些風險?
來源:尚標采編 發(fā)布時間:2016-04-27 03:45:00 瀏覽:1645
“撤三”并非法律術語,而是對商標法中的“商標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這一法律制度的簡稱。
我國商標法中明確規(guī)定,注冊商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商標注冊人將其商標進行使用,發(fā)揮其商標功能,避免商標資源的閑置及浪費。
然而在經濟生活中,商標“撤三”制度并不為大多數人所熟知,使得因商標“撤三”帶來的風險在商標轉讓中尤為凸顯。
案件分析
在商標撤銷復審行政案件中,原告和合谷公司系一家快餐企業(yè),無意間發(fā)現河南一家食品廠擁有一件注冊米、面粉等商品上的“良心”商標,該商標由漢字“良心”構成。和合谷公司通過協(xié)商,高價購得了該件商標,并向商標局辦理了核準轉讓。但新買到的“良心”商標剛投入使用不久,和合谷公司就收到了商標局一紙決定,稱該商標因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被撤銷了。
和合谷公司大為不解,立即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申請。但因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商標因連續(xù)3年不使用而被申請撤銷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zhí)岢銮笆褂玫淖C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而和合谷公司在“良心”商標被申請撤銷期間并不是商標注冊人,也不掌握該商標的任何使用證據,由此和合谷公司在復審期間仍未挽回“良心”商標被撤銷的結果。于是,和合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和合谷公司提出了“正當理由”的主張,即認為“良心”商標是其從原注冊人處有償購得,對于該商標是否存在3年不使用的情況并不知情,即便該商標確實存在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的情況,也不應由商標現在的權利人和合谷公司來承擔商標被撤銷的不利后果,否則對其是不公平的。
和合谷公司進一步認為,其在依法取得復審商標所有權之后,一直積極將其用于商業(yè)使用,不存在閑置和浪費商標資源的情況,若僅因原注冊人有過連續(xù)3年怠于使用商標的行為就判令撤銷該商標,與我國商標法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也不利于維護商標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針對和合谷公司的主張,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稱的“正當理由”,應當是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
和合谷公司所主張的商標轉讓事由并不屬于商標停止使用的正當事由。同時法院發(fā)現,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內于不同商業(yè)主體間有償流轉的情形在當下非常普遍,然而商標的受讓人在與商標原注冊人就轉讓該商標進行磋商時,往往較少注意到該商標的在先使用情況,商標原注冊人也可能不會主動披露。
一旦該商標因原注冊人連續(xù)3年怠于使用而被撤銷,便會出現如該案中的原告有償購入具有“撤三”風險商標的情況。
因此,在注冊商標有償轉讓時,商標原權利人應本著誠信原則將該商標的使用狀況和效力狀態(tài)如實告知,商標受讓人亦應在磋商中主動查實上述情況,否則,除非商標受讓人能夠證明商標原權利人存在明顯過錯,商標受讓者只能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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