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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標知道:判斷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準

來源:豆瓣    發(fā)布時間:2015-12-02 03:21:00  瀏覽:2392

如何界定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wù)之后,有必要對相同商標、近似商標的概念再進行界定,之后才有利于認定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

1.相同商標

相同商標是指構(gòu)成商標的要素完全相同,商標在整體上不存在差別或者只存在細微差別。相同的商標包括相同的文字商標、相同的圖形商標和相同的組合商標。

2.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在“音”、“形”、“義(意)”上有所相同或近似,或者其商標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jié)構(gòu)相似,足以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混淆。

判斷兩商標是否構(gòu)成近似應(yīng)當以相關(guān)公眾的一般認識為準。所謂相關(guān)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wù)有關(guān)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wù)的營銷有密切關(guān)系的其他經(jīng)營者。申請在后的商標是否會使相關(guān)公眾對已經(jīng)注冊在先或者申請在先的商標產(chǎn)生混淆,是判斷兩商標是否構(gòu)成近似的唯一標準。在《商標法》進行修改后,法院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jù)實際案情,自行判斷兩商標是否應(yīng)判為近似商標,是否會使相關(guān)公眾產(chǎn)生混淆,從而導(dǎo)致侵權(quán)的發(fā)生。此處的“混淆”,應(yīng)解釋為足以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jīng)營者誤認為附有兩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wù)是由同一經(jīng)營者提供的,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擁有在先注冊的商標的經(jīng)營者有特定的聯(lián)系。為了防止這種混淆的產(chǎn)生,就需要對商標近似有著準確的判斷及認定。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具體認定

一般來說,商標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和組合商標。其中文字商標又包括中文商標、拼音商標和外文商標。

1.中文商標近似的認定

(1)一個漢字與另一個漢字

A.由同一個漢字組成的商標,不論采用何種字體,都應(yīng)該認定為近似商標。

B.如果僅僅是讀音相同,字形與含義均不同,一般消費者可以區(qū)分開來,不會判定為近似商標。

C.如果字形、讀音均極其近似,即使含義有所不同,消費者從直觀上來說很難區(qū)分開來,也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

D.兩商標字形雖然不近似,但含義相同,應(yīng)判為近似商標。

(2)一個漢字與兩個漢字

A.在一個漢字前添加修飾詞,如“大”、“小”等,應(yīng)該判為近似商標。但是添加“金”、“銀”等字,目前還沒有一個定論是否應(yīng)該判為近似商標,但就目前審查情況來看,如果在先商標確實表示一種真實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修飾詞后并沒有改變商標本身的含義,應(yīng)該判為近似,如“龍”與“金龍”、“獸”與“獸王”。但如果在先商標并不是表明某種特定事物,那么兩個商標均有其特定含義,且從字形和讀音來看有較大差別,應(yīng)該不會給消費者造成混淆,故不應(yīng)被認定為近似商標,如“保”與“保王”。

B.在一個漢字后加上“字”,并沒有改變該商標的實質(zhì)含義,應(yīng)判為近似,如“天”與“天字”。但如果加上“字”后已經(jīng)改變了原商標的實質(zhì)含義,如“文”與“文字”、“漢”與“漢字”,應(yīng)不判為近似。

C.在一個漢字后加上一個虛詞,讀音、字形均有所變化,一般不判為近似。

D.在普通姓氏后加上“記”、“氏”,應(yīng)該判為近似商標。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食品類別和一些日常生活息息相關(guān)的類別,普通姓氏因為缺乏顯著性不能得到注冊,但如果加上一些具有顯著性的圖形,將有可能得到核準。

(3)兩個漢字與兩個漢字

A.兩個商標漢字完全相同,順序相同,視為相同商標。

B.兩個商標漢字完全相同,排列順序不同,因為中文可以從右至左朗讀,所以視為近似商標。如果商標為豎排,順序不同,為了防止造成混淆,也會判為近似商標。

C.兩商標讀音相同,但只有一個字相同,另外一個字字形與含義均完全不同,一般不視為近似商標,如“創(chuàng)龍”與“創(chuàng)隆”、“快客”與“快克”。

D.兩個商標讀音相同,一個字相同,另外一個字字形相近,一般會判為近似商標,如“明達”與“明大”。

E.不同的漢字雖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義相同,當它們分別與相同的漢字搭配的時候,就構(gòu)成近似,如“好佳”與“好嘉”。

(4)兩個漢字與三個漢字

A.在商標中加入一個沒有實際含義的虛詞時,如斯、特、爾、而、兒、之等時,沒有改變商標的實際含義,構(gòu)成近似,如“賽諾”與“賽諾爾”、“松戀”與“松之戀”。

B.在注冊商標中添加“金、銀、王、寶、圣、神”等修飾詞時,判為近似,不得注冊,如“凱帝”與“圣凱帝”。

C.在商標中添加“大、小、倍、新”等表示程序的字時,判為近似,如“美意”與“新美意”。

D.在商標后面加上“風、派、流、潮”等字時,一般判為近似商標,尤其是在服裝、皮具等商品上,如“世紀”與“世紀潮”、“四季”與“四季風”。但如果加上此類詞后,兩個商標均為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誤購,則不判為近似,如“西北”與“西北風”。

E.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務(wù)的商標,尤其是在餐飲業(yè)、娛樂業(yè)等服務(wù)活動中,在商標后面加上“屋、坊、閣”等表示場所的詞時,判為近似商標,如“御林”與“御林坊”。

F.在商標中添加數(shù)字,含義沒有改變,易引起消費者誤認的,一般判為近似,如“勝百”與“一勝百”。但是在添加數(shù)字后實際含義發(fā)生改變,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如“寨溝”與“九寨溝”。

G.商標文字中有一字重疊的,判為近似商標,如“貝爽”與“貝貝爽”。

H.在藥品、醫(yī)用或者非醫(yī)用營養(yǎng)品此類產(chǎn)品上注冊商標的,凡在注冊商標后加上“丸、散、膏、丹、露、素、靈”等字的,視為近似商標。

(5)兩個漢字與四個漢字

A.商標主體部分相同,兩個商標所表述的含義相同,僅僅在前面加綴表示方位的詞,如東方等,或者在后面加綴“一派、世家、風度、風采、世族”等詞,判為近似商標,如“皇后”與“東方皇后”、“日月”與“日月風情”。但在加上上述詞匯后,商標含義有明顯改變并可以特指某物時,消費者一般不會產(chǎn)生混淆,此時,兩個商標一般不構(gòu)成近似,如“明珠”與“東方明珠”。

B.在已注冊商標前中綴有獨特含義的修飾詞時,強化了兩個商標的可區(qū)分性,一般不判為近似,如“麗人”與“白領(lǐng)麗人”、“大地”與“錦繡大地”。

(6)三個漢字與三個漢字

A.兩個商標組成要素完全相同,不論其字體、讀音、排列順序如何,均應(yīng)判為近似商標,如“娜尼芬”與“娜芬尼”、“兄弟好”與“好兄弟”。

B.商標讀音相同,僅有一個字不同,字形相差較小,不論這個字是首字還是最后一個字,應(yīng)判為近似商標,如“詩露迪”與“詩路迪”。

C.兩個商標讀音相同,首字字形相差很大,一般不會判為近似商標,如“利生源”與“力生源”。

D.兩個商標讀音相同,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漢字不同,字形相差較大,消費者不易造成混淆,一般不會判為近似商標,如“小田田”與“小甜甜”。

E.兩個商標讀音不同,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漢字不同,但是字形相差較小,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認的,應(yīng)該判為近似商標,如“保斯萊”與“堡斯來”。

F.兩個商標讀音不同,在相同的位置上有一個漢字不同,且該漢字均為虛詞的,一般判為近似商標,如“奧耐爾”與“奧耐特”。

G.兩個商標讀音不同,只有一個漢字不同,且兩商標含義相同的,應(yīng)判為近似商標,如“草原王”與“草原皇”、“水中情”與“水之情”。

H.若兩商標讀音不盡相同,有部分字形相差較大,且兩商標所指不同,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如“科比特”與“麗比特”。

I.兩個商標讀音雖然不同,但商標主要構(gòu)成要素相同,一般判為近似,如“老木桶”與“紅木桶”、“水狐貍”與“冰狐貍”。

(7)三個漢字與四個漢字

在三個漢字中任意位置加一字,一般判為近似商標,如“希望星”與“希望之星”、“舒爾特”與“舒耐爾特”。商標局對多字商標審查一向指向于嚴格,有時甚至不會考慮兩個商標的含義是否相似,只要是從直觀上相似,有可能會使得普通受眾造成誤認,就會判定近似,如“藍博士”與“藍貓博士”。如此一來,使得很多企業(yè)無法正常運用和保護自己的商標,商標局考慮到這一因素,在對此類商標進行審查時會顧及商標含義這一因素。但是在商標申請量比較大的類別,如服裝類,這一因素并不占據(jù)主導(dǎo)地位,審查員最先考慮的依舊是商標的字形與讀音。

(8)四個漢字與四個漢字

四個字商標的審查尺度與上述相同。

2.英文商標近似的認定

(1)一個或兩個英文字母

由一個或者兩個英文字母組成的英文商標,經(jīng)過變形后或與圖形結(jié)合在一起,產(chǎn)生了顯著性,易于消費者進行識別,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

對這樣的英文商標判定近似與否時,主要是看兩個商標外形是否近似,尤其是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看其是否會使他們認為兩個商標來源相同。

如果兩個英文商標字母構(gòu)成雖然相同,但是在視覺上差異較大,一般不會認定近似。

(2)三個或三個以上的英文字母

由三個或三個以上的英文字母組合而成的商標,在判定近似與否時應(yīng)分別以下情況區(qū)別對待:

A.三個字母與三個字母,如果有兩個字母完全相同,另一個字母形狀和讀音構(gòu)成近似,一般會認定為近似,如“POB”與“BOB”、“MAB”與“NAB”。如果兩個字母完全相同,另外一個字母在字形與讀音上都胡很大差別,一般不會認定近似,如“MQP”與“MLP”。

如果三個字母完全相同,排列順序不同,且相對位置上的字母字形讀音皆不近似,一般不會認定該商標與在先權(quán)利近似,如“MQP”與“PMQ”。但是此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在一些申請量較大的類別中也有可能會造成侵權(quán)。

B.三個字母與四個字母,如果兩個商標在視覺上差異較大,一般不會判定為近似商標,如“DEKA”和“EKA”,但是如果在外形上刻意突出在先注冊的商標法,則會導(dǎo)致消費者的混淆,不能得到注冊。

C.四個或四個字母以上,如果兩商標排列順序相同,2/3或更多數(shù)量的字母完全相同,一般我們認為此時該兩個商標應(yīng)該判為近似商標,如“TOPLIGHT”與“TOPLIGHYING”、“O’SHINE”與“GOSHINE”。

(3)中文含義完全相同并且唯一時,即使字形和讀音完全不同

當兩個商標中文含義完全相同并且唯一時,即使字形和讀音完全不同也會判為近似,如“HIPPOPOTAMUS”與“RIVERHORSE”,兩商標中文含義均為“河馬”,屬近似商標。但當兩詞中文含義不完全對應(yīng)時,有可能不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如“RABBIT”與“HARE”,第一個單詞可譯為“兔”,第二個單詞翻譯為“野兔”,兩單詞所指事物并不盡相同,且在讀音和外形上均有明顯差異,消費者一般可以區(qū)分開來,所以這兩個商標不應(yīng)該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4)單詞的詞根相同

當兩個單詞的詞根相同時,一般會判為近似商標,如“LOVE”——愛與“LOVER”——愛人、“SUGGEST”——建議(動詞)與“SUGGESTION”——建議(名詞)。

3.英文商標與中文商標近似的認定

當兩商標中文含義相同或近似時,判為近似商標,如“蓮花”與“LOTUS”。

4.拼音商標認定近似的標準

A.如果兩個商標為單純的中文商標及與其相對應(yīng)的拼音商標,一般不判定為近似,如菲迪克“與”FEIDIKE“。

B.如果兩個商標其中一個為中文與拼音的組合商標,另一個為單純的拼音商標,那么我們認為這兩個商標會造成市場的混淆,判定為近似商標,如“發(fā)發(fā)魚+FAFAYU”與“FAFAYU”。

C.如果兩個商標均為單獨的拼音商標,那么一般會按照英文的審查標準來認定是否近似。讀音、字形都很接近的時候,會判定為近似商標,如“CHENLONG”(晨龍的拼音)與“CHENGLONG(誠龍的拼音)”。

D.兩個商標均為中文與拼音的組合商標,中文部分相去甚遠,但拼音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一般我們認為該商標主體部分為中文,拼音只是附屬部分,并且中文已經(jīng)界定了兩個商標的區(qū)別之處,不會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所以不會判定為近似商標,如“晨龍+拼音”與“臣龍+拼音”。

5.圖形商標近似的認定

審查員一般會根據(jù)圖形商標的構(gòu)成要素將圖形轉(zhuǎn)化成數(shù)字編碼形式,如一只大熊貓的圖形要素編碼為030114,計算機會將編碼迷此數(shù)字的所有圖形商標羅列出,審查員再進行一一篩選,挑選出直觀上最為近似的引證商標法。圖形商標的審查全憑審查員進行判斷,唯一標準就是是否會導(dǎo)致消費者的混淆。

商標近似的審查標準是否不停地變化的,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標準,即使在同一時期,不同的產(chǎn)品所歸屬的不同類別也有著不一樣的標準。就目前來講,像服裝、化妝品、皮具、藥品以及食品這些與普通消費者息息相關(guān)的產(chǎn)品類別在審查的時候是比較嚴格的,甚至有的類別可以說是非常苛刻的。但是像儀器儀表、手工具這些機械類別,審查標準相對來說寬松了許多。

商標申請人和代理組織在掌握了這些規(guī)律后,可以大大提高商標的利用率以及商標申請的成功概率。當然,上述這些并不能完全涵蓋實際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還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及時總結(jié)經(jīng)驗。

文章標簽:  近似商標  尚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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