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蘋果公司訴訟請求被駁回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7-03-27 03:53:00 瀏覽:3727
(原標題: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蘋果公司訴訟請求被駁回)
法制晚報訊(記者 唐李晗)記者下午獲悉,3月24日,北京知產法院對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蘋果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佰利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進行宣判,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法晚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
據(jù)了解,涉案專利是申請日為2014年1月1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7月9日、名稱為“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人為佰利公司。
蘋果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針對涉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2016年1月18日,蘋果公司訴至知產法院,稱被訴決定存在漏審情形且法律適用錯誤,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guī)定,請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提交對比文件、《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用以證明涉案專利應予無效。
該案于2016年8月23日公開開庭。專利復審委員會及佰利公司則認同被訴決定中的意見。
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訴決定不存在漏審情形。鑒定機關僅能針對事實問題給出鑒定意見,對于法律問題作出判斷的鑒定意見,專利復審委員會及法院均無需采納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意見書》中對于法律問題發(fā)表的鑒定意見。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為新穎性條款,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為創(chuàng)造性條款,蘋果公司所提交市場調查報告中的被調查者不屬于上述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主體,專利復審委員會未采用該調查報告并無不當。
判斷兩設計的近似程度是否足以導致一般消費者的誤購,將該判斷原則適用于本案進行分析可知,涉案專利相對于對比設計均不屬于現(xiàn)有設計,故涉案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涉案專利相對于原告所提出的現(xiàn)有設計的各種組合方式均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未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綜上,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蘋果公司并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郭丹(EK007) (原標題: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蘋果公司訴訟請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