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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問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9:37:00  瀏覽: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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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關于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問題的答復

工商標字[2002]第254號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的請示》(蘇工商[2002]117號)收悉?,F(xiàn)答復如下: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的“銷毀”應為處理被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的一種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對依法予以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如具有使用價值且侵權商標與商品可以分離的,可以采取“銷毀”以外的其他處理方式加以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關于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的請示

蘇工商[2002]第117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近日,我省各地工商機關就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如何執(zhí)行《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關于“沒收、銷毀侵權商品”的規(guī)定提出請示。一種觀點認為,“ 沒收、銷毀”屬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只是在執(zhí)行中存在順序上的差異,不能將其視為既可并處,又可單處的行政處罰行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充分利用有限資源,對仍具使用價值且侵權商標與商品可以分離的商品,應在“沒收”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通過“拍賣”等方式加以處置。此外,大型機械等侵權商品也難以銷毀。

  為此,特具文請示貴局,請示復。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文章標簽: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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