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評委認真研究駁回復審案件中的“共存協(xié)議”問題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8 04:55:00 瀏覽:3814
核心提示:在2007年10月16日召開的2007年第24次委務會上,商評委對駁回復審案件中的“共存協(xié)議”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在2007年10月16日召開的2007年第24次委務會上,商評委對駁回復審案件中的“共存協(xié)議”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
根據(jù)《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申請商標因違反本規(guī)定被商標局駁回后,申請人在駁回復審程序中與商標局引證商標(在先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所有人簽訂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的協(xié)議,引證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商標在我國注冊,申請人依據(jù)共存協(xié)議請求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商評委經研究認為,《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立法目的有二:第一,保護在先注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避免商標權利沖突;第二,保護消費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出現(xiàn)在市場上,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商標權為私權,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沖突主要是私權糾紛,應當由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在駁回復審案件中,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達成共存協(xié)議,已經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沖突。而且,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簽訂共存協(xié)議,表明雙方在實際使用商標時不會相互“搭車”,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區(qū)分的善意。因此,對當事人之間的共存協(xié)議完全不予考慮,不盡合理。但是,保護消費者利益是《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故在決定是否允許共存時還應考慮雙方商標整體上是否能夠為消費者區(qū)分,共存是否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為此,需要綜合考慮下列兩方面因素:
第一,雙方商標使用商品的類似程度、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及各自的知名度。雙方商標使用商品雖然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區(qū)分表》的同一類似群組但類似程度較低,雙方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成部分存在近似之處,依照通常的審查標準,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但是雙方商標在整體上能夠為消費者所區(qū)分的,可以允許共存,核準申請商標注冊。反之,如果雙方商標使用商品為同一種商品,或者是關聯(lián)程度密切的類似商品,而雙方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成部分近似程度較高,消費者難以區(qū)分,則不允許共存,對申請商標仍予以駁回。
第二,雙方商標的知名度。如果引證商標知名度較高,核準申請商標注冊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如果申請商標已經實際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該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存在近似之處,但消費者能夠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可以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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